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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日期:2016-11-24  点击率:15327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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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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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

(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

(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且损害学校声誉者;

(五)违纪性质恶劣者;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

(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期解除的,学院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做出延期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三章  纪律处分机构与权限

第九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最高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审批。

第十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科、教学科研科、团委、保卫科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  学生科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日常机构,在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审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及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配合学生科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学院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写恐吓信、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做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院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作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

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

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

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否则开除学籍。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运动会、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不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的,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加以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监考人员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使用自备答题纸、草稿纸或互借文具、稿纸、交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不按监考教师要求立即停止答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6、携带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关闭并放在指定地点的,给予记过处分;

7、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进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8、交卷之后,在考场及周围逗留经劝告仍不离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资料或他人试题答案者;

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5、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者;

2、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

4、破坏考场纪律,威胁、恐吓监考教师,阻碍考场管理者;

5、考试作弊,且故意销毁试卷或有关材料者;

6、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信息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由它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过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校园生活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院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影响校园稳定、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起哄、喧哗、摔砸、燃烧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它违反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擅自在外住宿或留宿校外人员者,经告诫不改的;

(二)私自调换、转让或出租房间床位、家具者,经告诫不改的;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及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取暖器等电热器具,私接电线、网线者,经告诫不改的;

(五)在宿舍区有喂养宠物、乱堆乱放杂物、乱倒污水垃圾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的,经告诫不改的。

 第三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伪造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或涂改上述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在校园内经商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经系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科。

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系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各系部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科、教学科研科、保卫科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教学科研科、保卫科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科。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一条  学生科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给予处分的,委托学生所在系部或直接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科依据审查意见并按违纪处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对拟给予记过处分的,提交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以“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文件”行文下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系部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具体规定见《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参照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院或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受处分后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解除处分,具体规定见《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由学院召开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行文。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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