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或者以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球王会体育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由学生科、教学科研科、团委、保卫科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违纪学生系部的党总支书记、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组成。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受理学生对本人处分或处理的申诉;
(2) 对学院做出处分或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 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系、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学院做出处分或处理的决定(复印件);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如逾期未能补交,视为撤诉。
第十条 受理学生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1)维持原决定;
(2)变更决定。对记过以下(包括记过)处分的变更,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变更,或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变更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公告。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