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是学院评选学生各类奖励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批全院获奖名单。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教学科研科科长、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及各系主任组成。委员会下设评优评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汇集各类奖励推荐材料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批。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推荐本系各类奖励获奖候选人。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
第五条 评奖类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四)学术科研奖学金
(五)毕业生考研奖学金
第六条 评优类型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文体积极分子
(四)优秀大学毕业生
(五)优秀共产党员
(六)十佳大学生
(七)优秀团干
(八)优秀共青团员
(九)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四章 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获奖名额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9%;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1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20%;获奖名额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部根据比例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11月颁发。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学术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每类单项奖学金根据申报人情况及评奖标准择优评定,奖金金额为600元/人,不设名额限制。
(三)单项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11月颁发。
(四)单项奖学金共设7个奖项:
1、学术科技创新单项奖学金:当年度在国内核心、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在SCI、EI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有国家级重要发明、发现;当年度获全国性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2、艺术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年度在全国重要艺术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贵州省重要比赛一等奖;
3、体育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年度在全国重大比赛获前8名或贵州省比赛获得前3名(凡集体项目获奖的,申请者须是主力队员;个人项目以个人成绩计算);
4、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社会实践成绩突出,当年获得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当年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人;
5、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单项奖学金:因家庭或自身原因(身残或重病)身处逆境,自立自强,成绩名列该专业前五分之一者;
6、志愿者单项奖学金:本学年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者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的表彰;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的;
7、公民道德素养单项奖学金: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群体中有较高认可度的学生。
第九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学习成绩上提高快、进步大、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学金金额为200元/年·生,获奖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60分且加权平均成绩班级排名与上一学年相比提高10名以上,该学年内无重修(允许补考,但补考后成绩应全部及格),综测成绩不低于60分,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11月颁发。
第十条 学术科研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术科研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核心期刊、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国家专利及发明授权、获国家、省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及其他经学院认定在学术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学术科研奖学金金额为200元/年·生,获奖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三)学术科研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11月颁发。
第十一条 毕业生考研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毕业生考研奖学金用于奖励毕业当年考取且确定就读的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招生资格的国内外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二)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学院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不设名额限制;
(三)毕业生考研奖学金经毕业生个人申请(另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院评优评奖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评定、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
第五章 各类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用于表彰评奖学年度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三好学生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文明行为良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基础知识扎实,在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评奖学年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2、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由各系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院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名单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3、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时间、名额以贵州省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
(四)校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该年度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在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或学年各科加权平均成绩名次列本班前1/5者。
(3)体育锻炼好,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4)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1/4者,学年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2、校级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校级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学院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
3、校级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以内(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班级名额不得挪給他用。
4、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时间为每年九月。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用于表彰评奖学年度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有较强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文明行为良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认真组织学生核对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有关信息;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评奖学年度无补考科目,加权平均分在75分以上;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学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勤工助学中心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评奖学年度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院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名单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3、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时间、名额以贵州省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
(四)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热心社会工作,该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作风民主,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实绩;
(4)综合测评列本班前1/3者,本学年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其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1门次。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推荐,系级初审,学院审核
①由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学院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
②院团委、学生会、勤工助学中心、校园文明服务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学生干部数的10%进行评选(小数点后取整),不占班级名额,由院团委、学生科提名推荐。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干部总数的1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班级名额不得挪给他用。
第十四条 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综合测评列本班前2/3者,学年度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4、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两门次;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
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文体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1、文体积极分子由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学院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
2、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十五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用于表彰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有较强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
(二)优秀大学毕业生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
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积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文明行为良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成绩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前三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前20%),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努力做好社会工作。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择业观;
(5)在校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6)除上述条件外,在校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等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
②获得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③参加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程序: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按评选条件推荐,班级公示后报各系组织评选,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名单分别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3、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时间、名额以省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
(四)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课余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4)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三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前30%者。
(5)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含两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大学生。
2、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程序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按评选条件推荐,班级公示后报各系组织评选,公示后报院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批准颁发。
3、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名额为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3%;
4、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
第十六条 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大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的评选条件及办法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规定不在本办法中列出,由学院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奖项的评定由院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系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类奖项评定时使用的加权平均分对非分数成绩按“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折算。
第二十条 评奖学年受到通报批评、违纪处分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奖学年缓考科目超过该学年应考科目总数1/3的学生,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未缴清学费及学校相关费用者,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及学术科研奖学金等不能重复申请,但可同时申请一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不能同时申请,但可同时申请一项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项获得者可以同时申领国家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社会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具体评选要求以当年评优评奖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