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球王会体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校本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4-5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在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
第四条 学生可以选择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习年限加3年(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享受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待遇。
第三章 课程修读、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培养方案规定和教学安排参加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考核、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各项学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理论教学及实验按实际学时计算,集中实践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笔试、口试)、考查两类,由教研室根据培养方案规定和课程特点具体确定课程的考核类别和方式。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60%,实践性课程应以过程考核为主,可适当降低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具体成绩评定办法由教研室研究确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载入教务管理系统和教学档案,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如何,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根据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部门予以认定或置换。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培养方案的规定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违反考试纪律者或作弊者,依据《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新修读:
(一)无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第四章 补考、缓考与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载,并予以相应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于考试开始前持有效证明向院(系)和教务部门申请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可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新修读。补考和重修课程考试均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各种会议或体育、文娱、科技等方面竞赛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或免考,申请免考的考试成绩按80分计算,有特殊规定的按文件规定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
(一)必修课成绩不及格且经过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必须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和考试;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也可以向院(系)和教务部门申请选修同类其他课程或用已修读通过的同类其他课程置换;
(二)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
(三)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一般采取跟班修读方式,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务部门酌情安排组班;
(四) 每个学生一个学期内修读不及格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总和原则上不超过40学分。
第五章 免听、免修
第二十二条 成绩优秀或能有效证明本人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免听申请,经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学习,但必须参加课程实验、实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者视为正考不合格。
一学期内,免听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本学期所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免听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参加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时,如与其它课程的时间安排发生冲突的,可申请免听,但应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相应的作业及实验实习并参加所有环节的考核。申请免听应在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安排后两周内提出,经课程任课教师、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部门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随班上体育课时,由本人申请,持相关医院证明,填写体育保健班申请,经院(系)、体育教研室、教务部门批准后,编入体育保健班学习。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不含军事理论教学)。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可以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需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及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按休学学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能正常入学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并按已取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班级学习。逾期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处刑罚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的优秀学生。
第三十四条 跨科类转专业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且学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前修课程学分相差不得超过30学分,超过者须降级转入。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时间一般为进校入学一年后,即第二学年开学第1-2周,由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原专业所在院(系)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三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且符合以上转专业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每年转入、转出的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20%。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及学分中,课程要求及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教务部门审核,可以替代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相同或相近课程,经所在院(系)认定可归属为专业课的,由教务部门审核替代相应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
(三)其它课程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由教务部门按通识拓展课程认定。
(四)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法替换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补修。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及我省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转学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球王会体育学习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原校所学课程及获得学分与拟转入球王会体育相应专业的前修课程学分相差不得超过30学分,否则须降一个年级转入。转入后所缺前修课程按球王会体育相关规定补修。
第八章 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降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20的;
(二)其它年级学生,若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30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以降级三次。学生若经过两次降级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超过30的,给予退学警告。
第四十五条 被作降级处理的学生,应按新编入班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课程。之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须通过重修或补休获取学分。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已被三次留级,又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 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四)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或教学过程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无故超过一个学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
其中因第一条被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继续学完本专业课程学习,可以保留学籍继续参加课程学习,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后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予以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籍处理由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因未取得规定学分进行的降级和退学处理,于每学年开学第1、2周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在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校教务部门核实,核实无误的按原决定执行,如有误则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四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按有关规定公告后生效。
第五十条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学生在所在院(系)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相关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经教务部门核准,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第五十二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教务部门予以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且成绩合格;
(二)德、智、体等方面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读年限期满时,已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不能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结业时,若未达到培养方案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可在离校两个月后,于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修读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若结业时已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或最高修业年限期满未申请不及格课程重新修读,或修读后仍不及格者,不再允许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后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只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能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六十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满足毕业当年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