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球王会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由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所有在校住宿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公寓管理工作。明确学生工作部门、宿管部门及保卫部门在学生公寓区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配合宿管部门全面负责指导校园文明服务队宿管委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凡本校学生,愿意服从宿管部门的公寓安排、交纳住宿费并愿意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者,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公寓。
第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住宿费缴费收据到各公寓迎新点办理入住手续;复学、转学及延长学制的学生凭相关证明、住宿费缴费收据到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办理入住手续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公寓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公寓入住,一律不得擅自调换、出租或转让房间。对确因个人生活习惯、转专业、留级等原因需要调整公寓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宿管部门协商后决定。对同意调整的公寓应在3日内由所在院(系)向学生工作部报送公寓调整信息备案。
第十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正常的运行,应办理退宿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3日内须搬离公寓。延期搬出的,要按延期天数收取相应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学校将视为违约离走,并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公寓。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公寓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假期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学校。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照相应规定申请,并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球王会体育学生原则上均应在校内住宿。年满18周岁,因有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外住申请,分别由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印章。在每年9月开学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学生工作部办理外住手续。
(二)以上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分别在院(系)、学生工作部和宿管部门留存备案,此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已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四)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院(系)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班主任、所在院(系),学生宿管部门不再管理。
(五)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想继续回校内学生公寓住宿,须重新到宿管部门办理申请住宿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宿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并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一)学年的计算方法:非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暑假开始前一天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二)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住宿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
(三) 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不包括寒暑假),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宿管部门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四)休学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用水、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用水、用电量在规定限额(每生每月2吨水、5度电)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为自费。
第十九条 公寓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寓征用或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家具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公寓时,书桌、床铺、箱架等公共配置的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将公寓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到校外修配公寓钥匙,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管部门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宿管部门备份有各寝室门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四条 严格作息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公寓开门、供电时间为6:00;闭门时间为22:30;断电时间为23:30(星期五、六晚及节假日开门时间、闭门时间与供电时间不变,考试期间供电时间另行通知);
(二)公寓闭门后超过5分钟进入学生公寓即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必须说明理由及出具学生证,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客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客登记:校内外来访客人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公寓的,要严格实行会客登记。须先在值班室登记,并与会客者一起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离开时应再次登记并取回所押证件。
(二)会客时间:以宿管部门实际规定为准。
(三)异性会客限制:除宿管部门准许的人员外,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公寓楼,禁止男女生无合理理由互串公寓楼。
(四)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
(五)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限一夜)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家庭成员)的,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并经宿管部门批准后,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留宿人员离开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六)学生应服从宿管人员管理,宿管人员应经常巡查学生公寓,如发现公寓内发生火灾、突发疾病、酗酒、涉毒、赌博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值班老师。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使用电脑,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电脑,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及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看色情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三)执行安全用电规范,最大供电需求不得超过1100W,学生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公寓内使用电脑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学生公寓内严禁有以下影响公寓安全、卫生、文明的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使用和保存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微波炉、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器、电冰箱等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四)私接、私拉电源线、网线;
(五)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和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
(七)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八)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长时间开启;
(九)攀爬围墙、阳台、门窗或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
(十)随意拆卸、改装、移动或挪用室内水电设施、电器设备;
(十一)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
(十二)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喝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公寓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
(十三)随地吐痰、泼水、倒垃圾,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十四)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
(十五)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十六)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公寓楼内经商、推销商品。
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工作部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寓制定相应的内部公约和规范(经同室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第三十条 为加强公寓管理,每公寓房间设室长一人。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寓管理规章、安排值周、掌握作息时间、维持本室秩序、组织大清扫、制止违章用电、纠察晚归及随意留宿,完成值班教师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为保持公寓整洁、优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公寓实行卫生值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会同校园文明服务队宿管委学生定期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院(系)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公寓卫生检查项目及评分标准见下列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公寓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将大力开展创建“达标寝室”及“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 “达标寝室”是学生公寓文明、卫生、安全检查的荣誉称号,学校学生工作部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达标寝室”创建评比。达标寝室的评选,按下列项目计分,总分100分
1、寝室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寝室成员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10分)
2、寝室内无不健康和有碍观瞻的图片、照片等,不观看不健康影视、网络等;(10分)
3、严格遵守寝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个人和寝室卫生,做到:
A、地面:要求地面干净,无纸屑、果壳等杂物,无明显灰尘污垢;(10分)
B、门前:要求门前清洁干净,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不堆放杂物;(5分)
C、墙壁:要求墙上无脚印、积尘、蜘蛛网;(5分)
D、桌凳:要求桌凳干净、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5分)
E、门窗:要求门上无脚印,玻璃窗、柜无明显灰尘、蜘蛛网;(5分)
F、被服:要求被子折叠整齐,衣物存放整齐;(5分)
G、房间的摆设美化:要求室内整齐、舒适,物品摆放井然有序,箱架、书架、脸盆架等干净清洁;(10分)
H、爱护寝室设施:日光灯、饮水机、电话机等整洁,无破损现象;(5分)
4、寝室成员无赌博、酗酒、猜拳、吵架、斗殴、违反规定私自留宿客人等现象;(10分)
5、自觉遵守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按时作息。学习和睡眠时间能保持安静,不在寝室和走廊高声喧哗及吹、拉、弹唱,按时返校,无外宿、晚归现象;(10分)
6、爱护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安全意识强,无乱接电源、用电热器或其它燃用器皿等违章用电现象;(10分)
7、寝室内无私自经商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达标寝室”根据评分标准据实打分,分值≧80分的寝室即为达标寝室。达标寝室由学校通报表扬,对未达标寝室由学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公寓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学校学生工作部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达标寝室评比结果,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明寝室”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寝室达标率高。寝室参与“达标寝室”创建活动效果好,成绩突出,学期达标率100%。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寝室全体成员上学期补考、重修科目累计不超过6门次。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校规校纪及有关公约,学期中无人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4、卫生整洁。寝室能持续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文明公寓奖励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赞助及学校拨款等。对文明寝室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果发现公寓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直接向有关维修部门报修,也可报本楼值班室由值班人员或宿管员报修。
第三十九条 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操作便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交纳维修中发生的维修部门所规定的自费部分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公寓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二)遵守学生公寓楼门卫管理规定,进入公寓楼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付诸执法、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