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
(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
(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六)其他可酌情从轻处分的情况。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且损害学校声誉者;
(五)违纪性质恶劣者;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
(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一)解除处分前无评优评奖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校下达处分所在相应学期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罚期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学生应在处罚期满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处罚期满未提出申请解除处分者,处分期自动顺延,延期处罚期直至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为止。具体规定见《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保卫工作部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日常机构,在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审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及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配合学生工作部及教学科研部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对本院(系)违纪学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乱扔等影响校园公共环境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相应处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校及寒暑假期间,未经学校批准组织或集中学生参加务工、发布未经证实的就业或兼职信息,造成学生利益受损的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学校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
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
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
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或未按规定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劝其书面申请退学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否则开除学籍。
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等,无故不参加或不假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在主、监考老师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在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4、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抄袭他人试题答案者;
2、故意销毁试卷或考试材料者;
3、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4、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5、破坏考场纪律,阻碍考场管理者;
6、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者;
3、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7、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影响校园稳定、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起哄、喧哗、摔砸、燃烧物品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它违反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擅自在外住宿或留宿校外人员者,经告诫不改的;
(二)私自调换、转让或出租房间床位、家具者,经告诫不改的;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及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取暖器等电热器具,私接电线、网线者,经告诫不改的;
(五)在宿舍区有喂养宠物、乱堆乱放杂物、乱倒污水垃圾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伪造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或涂改上述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在校园内经商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经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保卫工作部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教学科研部、保卫工作部需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4、学生个人书面检查。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询问笔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以“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预处理通知书”的形式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采用书面形式。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工作部依据审查意见并按违纪处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对拟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研究决定;对拟给予记过处分的,提交学生工作部讨论审核后,报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以“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文件”行文下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下达部门以及时间;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或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及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级受理申诉部门同意学生申诉请求,并在学生申诉成功后,停止对申诉学生的违纪处理。具体规定见《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参照相应条款予以处分,违纪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受处分后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解除处分,具体规定见《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行文。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或者以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处分申诉申请,委员会下设以下各级申诉受理部门: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院长申诉办公会”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接受学生纪律处分的最高机构,负责处理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申诉的审批;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领导小组”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受理学生纪律处分申诉的领导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申诉的审核、上报,记过处分申诉的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保卫工作部等学校职能部门组成。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受理学生纪律处分申诉的日常机构,在申诉处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申诉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申诉审批,对申诉事件重新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各院(系)成立“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收集受处分学生的申诉请求并提出申诉的初步意见并上报。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受理学生对本人处分或处理的申诉;
(2) 对学校做出处分或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 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各级受理申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诉申请书,各院(系)应根据学生处分申诉类别于2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申请送达相应各级申诉受理部门。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院(系)、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学校做出处分或处理的决定(复印件);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各级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如逾期未能补交,视为撤诉。
第十条 受理学生申诉后,各级申诉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问题情况复杂,各级申诉受理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各级申诉受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申诉受理部门受理学生申诉后,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各级申诉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1)维持原决定;
(2)变更决定。对记过以下(包括记过)处分的变更,由相应级别申诉受理部门直接做出决定;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变更,或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变更由院长申诉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申诉受理部门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校公告。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一)受处分学生按照《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校园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校园服务,达到相应服务时数及要求,具体考核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1、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其校园服务时数为100小时;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其校园服务时数为80小时;
3、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校园服务时数为60小时;
4、受警告处分学生,其校园服务时数为40小时;
(二)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做出书面鉴定;
(三)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第四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罚期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处分期满后未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的,处分期顺延,直至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得学校批准为止。
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所在院(系)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所在院(系)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部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院(系)。
第五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院(系)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表》及《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对申请解除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审核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解除记过处分的学生进行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进行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解除。
第六条 经各级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除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表现突出,可由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学生工作部汇总,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文档和学生本人档案,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将随学生个人档案移送新的单位,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