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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最新版)
来源:  作者:  编辑: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8-07-26  点击率:13863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各院(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批全校获奖名单。委员会下设评优评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汇集各类奖励推荐材料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批。各院(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推荐本院(系)各类奖励获奖候选人。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

第五条  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四)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

(五)毕业生考研奖学金

第六条  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

(二)十佳大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文体积极分子

(五)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七条  集体奖项类型:先进班级体

 

 

第四章  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为20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1200元/年·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院(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9%,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20%,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院(系)根据比例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11月颁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学术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每类单项奖学金根据申报人情况及评奖标准择优评定,具体金额根据当年的评优评奖文件执行,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三)单项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11月颁发。

(四)单项奖学金共设7个奖项:

1、学术科技创新单项奖学金:当学年度在国内核心、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在SCI、EI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有国家级重要发明、发现;当学年度获省级以上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2、艺术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学年度在全国重要艺术比赛获得优秀奖以上或贵州省重要比赛三等奖以上;

3、体育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学年度在全国重大体育比赛获前8名或贵州省比赛获得前3名(凡集体项目获奖的,申请者须是主力队员;个人项目以个人成绩计算);

4、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社会实践成绩突出,当学年获得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当学年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人;

5、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单项奖学金:因家庭或自身原因(身残或重病)身处逆境,自立自强,成绩名列该专业前五分之一者;

6、志愿者单项奖学金:本学年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者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的表彰;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的;

7、公民道德素养单项奖学金: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群体中有较高认可度的学生。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学习成绩上提高快、进步大、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金额根据当年的评优评奖文件执行,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院(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65分且加权平均成绩班级排名与上一学年相比提高10名以上,该学年内无重修(允许补考,但补考后成绩应全部及格),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60分,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10月颁发。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被球王会体育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不含预科、预科转入及体育类、艺术类学生等)。

(二)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共设置三个奖励等级,笃学奖,评选名额10名;诚行奖,评选名额20名;自强奖,评选名额 40名;具体金额根据当年的评优评奖文件执行。

(三)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按照新生入学时高考成绩实际考分评定。笃学奖为新生入学高考成绩达到当年高考一本录取分数要求或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中获奖者;诚行奖高考成绩在学校当年录取分数文理科前十名的贵州省生源的新生;自强奖高考成绩在学校当年录取分数文理科前二十名的贵州省生源的新生。

(四)新生入学成绩优秀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由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定、颁发时间为每年9月。

第十三条  毕业生考研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毕业生考研奖学金用于奖励毕业当年考取且确定就读的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招生资格的国内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二)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学校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不设名额限制;

(三)毕业生考研奖学金经毕业生个人申请(另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定、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

 

第五章  各类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

(一)“三好学生”用于表彰评奖学年度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三好学生”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三好学生”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办法,按贵州省教育厅每年下发文件执行。

(四)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该年度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在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或学年各科加权平均成绩名列本班前1/5者。

3)体育锻炼好,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4) 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1/4者,学年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2、“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三好学生”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评优评奖小组;院(按照评选标准和人数要求,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对各院(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3、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以内(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班级名额不得挪给他用。

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三好学生”评选时间为每年9月,10月颁发。

第十五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优秀学生干部用于表彰评奖学年度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按贵州省教育厅每年下发文件执行。

(四)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热心社会工作,该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作风民主,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实绩;

4)综合测评名列本班前1/3者,本学年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其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科目不超过1门次。

2、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推荐,院(系)初审,学校审核。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系)评优评奖小组;各院(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对各院(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校团委、学生会、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党支部勤工助学中心、校园文明服务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学生干部数的10%进行评选(小数点后取整),不占班级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各院(系)团总支提名推荐。

2)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分配为:40人以内的班级每班推选一名,40人(含)及以上班级每班可推选两名。

第十六条  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系)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综合测评名列本班前2/3者,学年度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4、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科目不超过两门次;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文体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文体积极分子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评优评奖小组;各院(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对各院(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2、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十七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用于表彰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

(二)优秀大学毕业生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按贵州省教育厅每年下发文件执行。

(四)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累计不及格科目不超过1门;积极参加课余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4)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三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前30%者。

5)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含两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大学生。

2、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程序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文体积极分子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评优评奖小组;各院(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对各院(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3、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名额为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3%;

4、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3-4月,表彰时间为每年6月。

第十八条  “十佳毕业生”评选

(一)“十佳毕业生”评选要求:

1、应届毕业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团组织和学院的相关决议,在广大学生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3、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品德优良,行为规范,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勤奋刻苦,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至少两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5、获得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过一次“十佳大学生”或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荣誉称号或以上荣誉者;

2)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并获得过全国或省级科技竞赛奖,在全国、全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奖,获得全国优秀奖以上、全省三等奖以上者;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获得过两次校级以上奖励;

4)学术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本专业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两次校级以上奖励。

6、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考虑:

1)热爱学校,毕业后愿意留在学校工作者;

2)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各类活动中获奖者;

3)具备一定的英语表达能力,在校级以上英语竞赛中获奖者;

4)文体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中获奖者;

5)专业成绩突出,在校级以上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奖者;

6)有其他突出先进事迹。

7、在校期间受学校违规违纪处分者不可参加评选。

(二)十佳毕业生评选流程:

1、各院(系)应遵照“十佳毕业生”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挑选和推荐上报工作,各院(系)先确定20名十佳毕业生候选人,从优推选出10名为“院(系)十佳毕业生”并上报;

2、职能部门审查:学生工作部根据各院(系)推荐的院(系)“十佳毕业生”候选人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和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综合各院(系)意见后推选出15名候选人参加学校复选。

3、学校复选组织候选人参与学校“十佳毕业生”评选工作,候选人需准备个人事迹材料PPT(包括大学学习经历、成长经历、获奖经历等)进行汇报,并发表演讲,由评选小组、各院(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评委进行复选,最终由学校根据复选结果确定“十佳毕业生”的公示名单。

4、学校公示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十佳毕业生”的复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十佳毕业生”正式当选名单。

5、评选时间:每月3月-5月进行评选,6月进行表彰。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规定不在本办法中列出,由学校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奖项的评定由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院(系)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项评定时使用的加权平均分对非分数成绩按“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折算。

第二十二条  评奖学年受到通报批评、违纪处分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奖学年缓考科目超过该学年应考科目总数1/3的学生,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未缴清学费及学校相关费用者,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及学术科研奖学金均不能重复申请,但可同时申请一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不能同时申请,但可同时申请一项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各类奖项获得者可以同时申领国家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社会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具体评选要求以当年评优评奖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球王会体育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负责人参加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评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要成立以院(系)主任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评定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无重修或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前9%,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划拨的名额组织实施。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个人申请,由院(系)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院(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择优推荐,经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审;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讨论;讨论通过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但奖学金只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全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负责人参加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要成立以院(系)主任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六)评奖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无重修或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前20%且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划拨的名额,结合当年全校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个人申请,由院(系)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院(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择优推荐,经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审;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但奖学金只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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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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