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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最新版)
来源:  作者:  编辑: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8-07-26  点击率:12799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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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为了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帮助学生找出差距,激励学生不断进取。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教育性、客观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入党、毕业就业、择业推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三个单项构成。其中每个单项又分为若干分项,德、智、体三个单项分项计分、排名。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实践活动表现分、操行表现分组成。该项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组成班级评审小组据实进行评分。

第六条  德育实践表现:该项总分20分。包括参与各项思想教育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每学年各项参加两次以上取得15分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给分,参加次数多、表现突出者可由辅导员(班主任)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七条  操行表现:该项评分基础分为80分,由班级评审小组据实进行加减分。加分后,累计分不超过100分,减分后,累计分不低于0分。学生所得总分按80%计入德育测评分。本项总分未达到90分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未达基础分的学生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1、及时制止、检举、揭发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加5-10分;

2、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减4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一次减2分。

3、凡受警告及以上各项处分者,应减分为:警告减25分、严重警告减30分、记过减35分,留校察看减40分。受到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同学,参照纪律处分减分。开除团籍、党籍者,分别减50分和60分。

因同一事由(件)被减分者,以最高项记,不同事由(件)造成的减分要累加。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尊重,严禁拉帮结派。

1、有顶撞、污辱、威胁等以及其他不尊敬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管理行为的,减5-10分;

2、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影响同学之间和睦相处的,减2-4分;

3、有拉帮结派、惹事生非等不良行为的,减5-10分。

(三)明礼诚信,考试中坚持实事求是,严禁舞弊行为;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1、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加5~10分;

2、冒领他人财物(金额较小)、私拆他人信件等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减2-5分;

3、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减5-10分;

4、无故不按时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减2-5分;

5、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有抄袭行为的,减2-5分。

(四)生活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同学之间不相互攀比;校园内严禁吸烟、喝酒。

1、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的,减1-3分;

2、在校园内喝酒、滋事的,减2-5分。

(五)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卫生,遵守宿舍文明守则;爱护、珍惜公物,保护公共设施,用水、用电力求节约。

1、宿舍卫生被学校通报表扬的,每位成员每次加0.5分;被评为校级、院(系)级文明宿舍的,每位成员加4-6分。

2、爱护公物和校园环境,有实际表现的,加2-5分;

3、不注意公共卫生,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的,减1-2分;

4、在宿舍走廊踢球者,熄灯后在学生宿舍上网游戏、大声喧哗、起哄者;学生宿舍使用违禁大功率电器、私自留客住宿、喂养宠物、晚归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减2-5分;

5、学生宿舍因“脏乱差”被学校、院(系)通报的,每位成员减2分,室长减3分。

6、不按学校规定,在外租住房屋者减10分。

7、故意损坏图书、破坏公物、破坏校园环境的,减2-5分。

(六)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遵守网络公德,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严禁赌博。

1、校园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的,减5-10分。

2、校园内有打麻将、赌博及变相赌博行为的,减5-10分。

(七)注重个人品行修养,仪表整洁端庄,语言文明;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大方有度,举止得体。

1、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穿拖鞋和着装不整的,女生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浓妆艳抹等现象的,减2-5分。

2、言语粗俗,用粗话、脏话侮辱、辱骂他人的,减2-5分。

3、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行为不检的,减2-5分。

(八)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维护好课堂正常教学秩序。

1、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有使用通信工具、睡觉、闲聊、看报、饮食、随意进出教室等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行为的,每次减2分。

2、不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上课迟到、早退的,每次减3分。

3、无故旷课(含晚自习)者,每旷课1学时减5分;

(九)培养和树立集体意识,增强集体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服从组织安排,关心集体,积极为同学服务,酌情加2~5分。

2、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捐款、捐物、义演、无偿献血、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事迹突出者,可酌情加1至5分。(加3分以上须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3、无故不参加班级、院(系)及学校等组织的要求参加的活动者,每次减1—3分,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减3至5分。

(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珍惜和爱护学校形象。

1、维护学校形象,有实际表现和具体行动的,加5—10分。

2、不遵守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影响学校声誉、形象的,减5-10分。

3、校园内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减5-10分。

4、不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无理取闹的,减2-5分。

5、不遵守食堂就餐秩序的,减1-2分。

(十一)操行表现其他加分。对符合下列条款的学生,由班级评审小组予以认定加分:

1、凡表现突出,在本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系)荣誉称号及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受学校、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2分、1分。获数项表彰取最高项,不累加。

2、凡本年度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系)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其余成员可加1分。获数项表彰取最高项,不累加。

3、认真参加军训且合格者一次性加1分,优秀个人加2分。

4、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园文明建设服务队队长、副队长、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主任、副主任)加职务分3分;班长,团支书,校、院(系)团委(团总支)、学校、院(系)学生会、校园文明建设服务队、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部正副负责人、校艺术团等正式学生社团负责人加职务分2分;上述组织和学生社团及班委中其他学生干部和寝室室长加1分。兼任数项工作取最高项,不累加。

5、本学年度没有担任学生干部,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为班级、院(系)、学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被采纳者,可酌情加1至2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八条  智育测评分由学业成绩分、奖励分和减分组成。

第九条  学业成绩分以平均成绩计,按各科平均成绩算,其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 S(Ai*ai)/ S ai

其中Ai为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成绩,ai为该科学分,S表示求和。

辅(选)修课不计入此项成绩。考核成绩优记95分,良记85分、中记75分、及格记65分、不及格记55分。重修或补考课目不按重修成绩计算,按原始分计算,缓考科目按相应学年计算。

第十条  智育奖励分(10分)。

(一)参加国家、省(市)、学校、院(系)单科业务竞赛、科技成果展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  类

级  别

一等奖

(第一名)

二等奖

(第二名)

三等奖

(第三名)

鼓励奖

 

国家级

8

6

5

4

省(市)级以上

6

5

4

3

校级

5

4

3

2

院(系)级

4

3

2

1

(二)在校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会议)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按校、省(市)、全国、国际分别加3分、5分、8分、10分;发表在正规报刊上的非学术性文章可参照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三)积极参与组织科技、文化等活动,成绩突出者可加2至4分。

(四)积极参与科技推广、科技扶贫,为学校扩大科研产品成果、联系科研项目,取得实际效益可加2至8分。

以上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及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减分。

(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在德育测评中减分外,另在本项测评减10分。

(二)不遵守教学秩序,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减分外,另在本项减5分。

 

第四章  文体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测评由文体表现和文体奖励及减分组成。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50分)。

(一)校级运动队队员、艺术团团员等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加10分,院(系)级队员加5分,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者不加分。

(二)身体健康,各门课程病假一学期不超过8学时者加10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者加20分;

(四)体育达标者加20分;

(五)积极参加班级、院(系)、学校文体活动者加2-8分。

第十四条  文体奖励(50分)。

(一)在校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美术、演讲及其它文体竞赛中获前八名者分别加3至10分,荣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鼓励奖加2分。参加院(系)各类比赛获奖加2-5分;

(二)积极参加组织各项文体活动,成绩突出者可加2-5分;

(三)获奖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加个人获奖应加分的三分之一。

(四)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八名者分别加8至15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2、8分,鼓励奖加5分。

(五)在体育比赛中破校或省、全国纪录,分别加10分、15分、20分。某一类活动数项获奖取最高一项,各项累加分不超过50分。

以上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

第十五条  凡无故不参加班级、院(系)、学校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减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减10至15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班级测评、班主任(辅导员)审核、院(系)复核及学校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每位学生必须按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加分内容,交班测评小组和班主任(辅导员)审核。

(二)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的任务是:给学生德育表现评分,审核各项测评结果,整理汇总测评成绩,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如确有漏错学生可于3天内提出异议,测评小组予以更正,报学校审定。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为:德育测评成绩×30%+智育成绩×60%+文体成绩×10%。

第十八条  同一项比赛成绩或一篇论文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使用一次;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减分计最高的一种。测评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凡在综合测评分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按相关规定处理。另在其综合测评总分减5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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