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2018年3月1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发扬球王会体育严谨治学的校风和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本职责所称的监考人员是指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考人员是国家教育考试在考场上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应当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作好一切准备工作,核实应考人数与试卷数是否相符。监考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要求学生单人单座,清理座位及座位周边遗留的废纸杂物;将学生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查验学生有效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佩证上岗,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擅离职守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提前或拖延时间。
第五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因试题印刷不清而举手询问时,应请示主考教师,由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第六条 考试中发现考生有违纪动机时,应立即发出警告,及时制止;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考场登记表中填写考生姓名,并在试卷注明违纪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不得扩散,并立即报告教学科研部。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服从和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巡考人员的工作。巡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监考人员应立即核实,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八条 交卷时,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试卷、考试纸、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或交到指定地点,不得将试卷、考试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经检查无误后才能让考生退出考场。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当向学生报时一次。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的试卷数目相等;应当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一份随试卷留存,一份交考务办公室。
第十条 监考人员违纪和失职,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