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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董秀云  日期:2018-01-10  点击率:81984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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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各项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第三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保障举办方、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学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为学校副院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根据目前学院运营情况,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仅设置一级财务核算,不设置二级院系财务核算。 

第七条 根据学院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设“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处”为学院唯一财务机构,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动、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总会计师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年度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学院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学院年度预算至少应当保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署并下达年度预算目标,院财务处接到年度预算目标后,负责组织分解部门预算并下发各科室系部。各科室系部根据财务处分解的部门年度预算,按月按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年度预算,完成后提交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将汇总后的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平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院长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经由董事会批准的预算。

执行过程中,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决算报告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按月累计编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上述内容通过“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二)经营性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教学收入。  

学院代收代缴的资金,不计入教育教学收入,但委托单位豁免的部分或者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教育教学收入。

2.科研活动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上述内容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从举办方取得的办学补助。

上述内容通过“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取得收入等。

上述内容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

()教育教学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报建验收、提高办学档次和规模等。

上述内容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 其他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他经营支出应当与其他经营收入配比。

上述内容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办学章程及院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上缴举办方的支出。

上述内容通过办学结余进行支付,同时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给贵州大学的管理费用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上述内容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主营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自身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不予计提,在发生时根据支出性质在适当科目列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备注: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计入学院办学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应当计入学院的办学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未经董事会授权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学院各类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院正常教学教育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为改善办学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税金包括学院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专项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学院收取学费时代收代缴的的各类款项以及关联单位往来。

关联单位往来主要是举办方因为学院办学经费不足给予的临时借款,收到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更不得向外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学院董事会以及举办方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财务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学院各科室系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学院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情况,防止资产流失何举办双方任何一方抽逃资金;

(二)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三)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9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经学院董事会授权,本制度由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处负责修改。

第五十四条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财务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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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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